白癜风医药 http://m.39.net/pf/a_7509460.html发生交通事故后,医院进行救治,结果又发生了医疗意外,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那么伤者(被侵权人)就相同的赔偿项目能否从肇事方与医疗机构获得双重赔偿呢?笔者通过援引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援引判例:()甘民申号 审理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陆某因交通事故致右臂受医院入院治疗。治疗过程中,医院术前准备不足,术后发现肘关节脱位亦未及时处理,该诊疗过错原因与交通事故的原因间接结合在一起,造成了陆某肘关节损伤的结果。 陆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起诉肇事方与投保的保险公司,陆某获得了医疗费、陪护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赔偿费用。后陆某继续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武威市人民法院,诉请的赔偿项目仍为上述所列的赔偿项目,在审理过程中,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具有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甘肃政法鉴定中心鉴定,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此案经过一审、二审与再审诉讼结果均为其诉请的赔偿数额应减去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故驳回其部分诉讼请求。 再审法院认为:陆某肘关节损害结果是交通事故和医疗过错二原因间接结合共同导致的。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责任已经()凉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经鉴定,医院对陆某肘关节损害应承担次要责任。但已产生的治疗费用、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等多为对交通事故后的整体损失,即交通事故和医疗过错二原因竞合致使的损失。故一、二审扣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赔偿的相应数额符合案件实际。再者,经阅卷审查,两案调判的赔偿数额,不但使侵权人承担了对应的过错责任,也使申请人的损失得到了较充分的弥补,故陆某的该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律师分析:本案是典型的“多因一果”侵权案件,造成被侵权人受伤的根本原因为交通事故,后由于医疗机构的过错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根据侵权责任案件中“损失填平原则”,交通事故肇事方对于被侵权人的损害结果给予足额赔偿后,被侵权人不能以同样的损害结果再次向医疗机构主张赔偿,否则违背了损益相当的原则。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qkzmq.com/zzysm/13131.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