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5月10道工伤对农民工兄弟来讲一直是个难以承受之痛,上班受了工伤,老板却不愿支付医疗费,不但会影响农民工的病痛,更会直接致使贫困的家庭因此遭受沉重的负担。近日,瑶海法院受理了一件农民工工伤维权案件,并依法判决工厂老板赔偿农民工7万余元的医疗费。 农民工遭受工伤该如何维权法官提示注意3大细节(资料图片) 来自农村的陈某自2008年9月起来到位于瑶海区的一家水泥制品厂工作,根据约定按工作天数计酬,每天40元。2010年5月15日上午9时许,其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工厂机器的皮带绞伤,后被送至武警医院进行医治。 经诊断为右示、中指末节皮肤软组织缺损伤;右环指末节缺如伤,后经司法鉴定,结论为9级伤残。陈某在医院住院治疗了40天,于2010年6月25日出院,2010年7月2日门诊复查,共用去医疗费用15397.6元。 但是,工厂老板刘某某在先行支付了15800元后便杳无音信。沉重的病痛无疑令陈某本其实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为了继续医治,陈某拿起来法律武器,起诉至瑶海区法院。 庭审中,工厂老板刘某辩称,自己系个体工商户,但其开办的工厂已工商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双方之间应该是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行劳动仲裁。另外,陈某无证据证明自己受伤是在上班时因工作而产生的。 法院认为,陈某系刘某雇佣的雇工,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刘某作为雇主应当承当赔偿。虽然刘某开办的水泥厂已工商登记,但该厂早已于2009年12月9日便被工商部门核准注销。 陈某在2010年5月15日从事劳动应认定为受雇于雇主刘某的雇佣关系,而非有雇主的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同时,由于刘某认可陈某自2008年9月起至事故产生时一直在自己的工厂工儿童白癜风饮食作,且病历显示陈某受伤系上午9时左右被机器皮带绞伤,刘某亦无相反证据证明陈某受伤系非工作缘由而至,故因认定陈某系从事雇佣活动时受伤。 另外,法院还认为,陈某虽系农业户口,但其长时间生活居住在城镇,所以对其的伤残赔偿可依照全省上1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终究,瑶海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赔偿陈某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合计74904.4元。(姚发轩郭致远文) 【法官提示】 那末,农民工在遇到工伤,来到法院维权时应当注意到哪些法律问题呢?瑶海法院民四庭庭长王勇在接受采访时,告知工伤维权中应当注意的3大细节。 1、签订劳动合同、保存相干证据 签订劳动合同是非常重要的,王庭长介绍说,劳动合同能证明你和用工方存在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工伤,伤者就可以直接申请工伤认定,依法按程序维权。 考虑到部份农民工都没有劳动合同这1现状,法官提示农民工应当注意保存双方确切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每个月的工资条、工友的证言等。另外,出事后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也是最有力的证据之一。 2、找准起诉对象 王勇说,很多农民工进城务工都是托老乡或熟人,一旦出现事故,他们常常说不出自己的东家是谁。比如很多建筑工程经过层层转包,直接对某个农民工负责的是工头,但是一旦出现工伤事故,无论是本身,还是赔偿数额,工头个人都是承当不了的,所以务工人员一定先要弄明白建设单位、总承包人、分包人、发包人和实际施工人都是谁,这样才会便于农民工来法院起诉。 3、7种情况下属于工伤 另外,王庭长还提示广大农民工兄弟, 根据我国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遭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扫尾性工作遭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实行工作职责遭到暴力等治疗白癜风的偏方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遭到伤害或产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本人主要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qkzmq.com/zzyhl/815.html |